1、至2020年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4、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分三批次受理今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6日、7月24日和8月7日的24:00,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