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省市县财政将连续3年给予培育奖励。
2.对承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省专项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
3.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5%-10%的普惠性奖励。
4.简化各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5.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
6.实行外籍高层次人才绩效激励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个人贡献程度给予奖励。
7.对运行成效突出且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安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8.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9.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应用项目进行奖补,对参与省重大装备保险试点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投保“首台套综合保险”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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