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4. 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
5. 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6. 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7.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第三条 确认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要求确认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提出确认申请。
(二)申请确认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
5. 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提供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7.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规性审查
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
(四)专家遴选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依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专家遴选方案》要求,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五)专家评审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组织专家,根据企业申报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等材料,参考《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的审查信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专家评审表》进行打分并提出确认意见。
(六)对通过资质确认的企业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有 异议的,由确认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没有异议的,省辖市科技局(委)行文报告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符合条件 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以行文方式公告并颁发《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四条 资质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直接纳入省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范畴。已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后需重新申报。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原确认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营科技企业分立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确认手续。
第六条 经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