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基本知识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爆炸,许多我们想到的、想不到的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查询解答。其中,表达“思想”的信息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思想不断的碰撞中不断发展。那么,对于著作者而言,著作权是什么?著作权是怎样保护著作者的合法权益呢?
一、著作权是什么?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注意:著作权人,指的是依法拥有著作权的人,是著作权的主体。
二、著作权的特点与保护范围
1、著作权的特点
(一)自发性。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三)多样性,无论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还是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都是比较多样;
(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2、著作权保护范围
从作品种类上看,可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语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从著作权人的权益上看,分为著作人人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保护时效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注:14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作品的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取报酬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